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:
諮詢委員會
- 就制定促進協會目的和政策的總體戰略提出建議
- 制定協會設立的跨司法管轄區「公益法律服務計劃」的運作政策;
- 就如何爭取政府、企業及非政府組織對該計劃的支持與參與提出建議,並協助推動協會的宣傳及推廣工作;
- 為促進年輕律師積極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提出具體建議;
- 就所有有助協會長遠發展的其他相關事項提供意見與建議。
顧問委員會
- 作為來自不同專業領域、企業及志願團體的代表,為協會的公益計劃提供專業意見;
- 就促進政府,企業和非政府組織在提供公益服務方面的三方合作提出建議;
- 就推動政府、企業與非政府組織之間在公益服務方面的三方協作提出建議;
- 就宣傳推廣策略提出意見,以提升協會於目標群體中的影響力和活動成效;
- 就任何有助協會長遠發展的其他事宜提供建設性建議。
執業律師委員會
- 積極參與協會「公益法律服務計劃」的運作及持續發展;
- 定期檢討及監察計劃的執行情況,確保向目標服務對象提供高質素的公益法律服務;
- 就計劃的完善提出具建設性的建議,包括建立有效機制以確保服務質素持續提升;
- 策劃及舉辦培訓研討會、講座、交流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,以提升協會成員的專業能力,吸納新成員,並促進從事公益法律服務專業人員之間的經驗分享與合作;
- 處理一切與「公益法律服務計劃」相關的其他事宜。
律師助理委員會
- 協助處理「公益法律服務計劃」下的個案服務,並就計劃的優化提出具體建議;
- 與執業律師委員會緊密合作,共同組織及監督計劃相關活動,確保向目標受眾提供高質素的公益法律服務;
- 協助籌辦推動協會工作及招募新成員的相關活動;
- 按董事會指示處理與計劃提供公益法律服務相關的其他事項。